罗马书 概论



一.保罗所写的书信

  在新约廿一卷书信中,神藉使徒保罗写了十三卷。保罗书信在新约中所占的地位之重要可想而知。这十三卷书信大约可以分作四个时期:
  
1.第二次游行布道时期----帖撒罗尼迦前后书
  

  当时保罗在哥林多,听了提摩太报告帖撒罗尼迦教会的情形,因而写了帖撒罗尼迦前书,不久又写了后书。那大约是主后五一至五二年之间。这两卷书都是特别多讲到主再来的信息,可算是保罗所写的预言类的书信。
帖前后书是保罗最早的书信;但也有解经家认为加拉太书是保罗最早的书信。其理由是:加拉太书辩论割礼问题,这在使徒行传十五章中早已解决;所以加拉太书必然是在早过耶路撒冷大会议之前写的,(而加拉太书第二章所提保罗上耶路撒冷的事,不是指使徒行传十五章的事,乃是指徒十一章廿八节的事)。当时约为主后四十九年。因耶路撒冷大会议约在主后五十年或四十九年末,本讲义不同意这见解,因:

  A.如果说在耶路撒冷大会议(徒十五章)之后,割礼问题已经解决,所以加拉太教会不会在大会议之后遇到割礼派的搅扰,则保罗在耶路撒冷大会议大约十二、三年之后,写腓立比书时,为什么还要严厉的警告腓立比人:「应当防备犬类,防备作恶的,防备妄自行割的」(腓三2)。显然,割礼问题经耶路撒冷大会议解决,只是在使徒们方面(教会方面)之意见一致的解决,并非说割礼派从此不再与保罗作对的意思。

   B.若加拉太书是保罗写于主后四十九年,则保罗第二次游行亦开始于同年。(一般人都认为是四十九年的下半年开始。Prof. James L. Boyer之年表即认为是主后四十九年的下半)。按徒十六章三节提到保罗带提摩太同行时说:「保罗要带他同去,只因那些地方的犹太人都知道他父亲是希利尼人,就给他行了割礼。」注意那些地方是什么地方?就是南加拉太的路司得、以哥念(徒十六2)等。再比较加拉太书第二章保罗讲到割礼的时候,提到他带提多到耶路撒冷,并未勉强提多受割礼(加二3),以证明割礼的不必须。如果加拉太书是写于主后四十九年,也就是保罗写完加拉太书不久就到加拉太,写书时,强调他不勉强提多行割礼。到加拉太时,却因为犹太人的缘故,替提摩太行割礼。这两件事发生在相近的时间内,实令人难以置信。

  所以,更自然的解释是:保罗第二次游行布道到加拉太时,还未发生割礼派的问题。(注意徒十五章一节所指的割礼纠纷是指安提阿教会的问题)。因耶路撒冷大会议刚刚解决了割礼的争辩。割礼派暂时未活动,但过了几年后,问题又发生了。所以保罗责备加拉太人说:「我希奇你们这么快离开那借着基督之恩召你们的......」(加一6)。「这么快」指他第二次离开他们之后。

   C.徒十一章二十八至三十节完全没有一点暗示保罗是为割礼问题上耶路撒冷去的。反之,它只说保罗不过受委派带捐款上去。那时,提多是否已跟随保罗作他助手,圣经亦全无证据可查。当时,保罗既未被称为使徒,亦未显明在工作中是居领袖地位,他倒是受委派的人而已!

  所以,本讲义仍以为帖撒罗尼迦前后书是保罗最早的书信的见解,较为可靠。

2.第三次游行布道时期----林前后、加拉太和罗马书

  保罗第三次游行布道,按 Prof.James L. Boyer的年表,大约开始于主后五十二年春夏之间,到五十六年逾越节左右结束。其间五十三至五十五年在以弗所住了大约三年,在那里写了哥林多前书(林前十六8)。离以弗所后,从特罗亚到马其顿(徒二十1--3,林后二12--13),就在马其顿某地写了哥林多后书。写罗马书时,是住在一个名叫该犹的信徒家中(罗十六23),而那位该犹是哥林多信徒(林前一14)。所以罗马书大概是在哥林多写的,那时大约是主后五十六年。加拉太书可能在写罗马书之前稍早的时候写的,按加拉太书保罗为自己使徒之职权辩护的情形与林后的信息很相似。而加拉太书中,论因信称义与基督同死之信息又与罗马书相同;而几卷书又都是辩论性的信息,所以,加拉太书写在林前后之后是合理的推论。

  在这些辩论的书信中,像林后和加拉太,虽然保罗在信里面用了最严厉的话,但仍在字里行间表露出那种充满父母之爱的心肠。使读的人很容易觉出那是一种痛心训斥,绝不是发泄怒气的恶骂。

3.第一次在罗马下监时期----监狱书信

  保罗第三次游行结束回到耶路撒冷的时候,大约是主后五十六年底。随即被捕(徒廿一27--40),以后转囚在该撒利亚(徒廿三23),到主后五十八年或五十九年初才到罗马。在罗马有两年或两年多的时间,即五十九年至六十一年初之间,在这时期保罗写了著名的监狱书信四卷,即以弗所、腓立比、歌罗西、腓利门。那是主后六十一年左右的事情。监狱书信最大的特色是特别注重属灵方面的事,例如:他在以弗所书里面讲到教会问题的时候,完全不提教会的组织、制度等类的问题,只注重教会在基督里属灵的地位和合一。在腓立比书里面,保罗几乎从头到尾都在讲论他自己灵性方面的经历;甚至在对付割礼派的时候,也是以自己认识基督之经历来辩论。他向歌罗西教会辩解智能派的错误时,也偏重使信徒看见属天的丰盛与荣耀,我们的生命与基督一同藏在神里面,所以思念天上的事远胜人间的理智。至于腓利门书,虽然所论的是一些个人的私事,但保罗所用的原则却是属灵的。他不用地位和权柄勉强腓利门接纳他代阿尼西母的求情,却让他自己情愿,所以他给我们看见的是一个美丽属灵的生命和榜样。

4.从罗马得释放到再次被捕时期----教牧书信

  保罗大约在主后六十一年夏初获得释放,跟着就照他在监狱书信中所说过的,到马其顿与亚细亚探望教会。他可能先到革哩底,把提多留在那里,又到歌罗西和以弗所,把提摩太留在那里(多一5,提前一3)。然后到腓立比,在马其顿某处写了提摩太前书和提多书,那时大概是主后六十二年。他似乎还准备再从马其顿到以弗所与提摩太相会,但未到以弗所以前,可能在米利都,因铜匠亚力山大之诬告而再次被捕,这一次下监,他自知会为主殉道,就在狱中写了提摩太后书。

  教牧书信所以得名,因为这几卷书信,都是教导保罗的两个得力助手,怎样牧养教会而写的。其中的信息,指导传道人怎样谨慎自己,怎样作传道工夫,对教牧有很大帮助。这时的保罗已近晚年,而提摩太后书更是保罗殉道之前的书信,几乎可说是保罗的遗书。这些书信虽然都是只给个人的,但所讨论的问题却是关系教会的;所以这几卷书实在是教会宝贵的真理准则。


二.罗马地方

  据圣经备典记载,主前一百六十一年之前,罗马与犹太没有什么关系。因在此之前,犹太原是亚兰的属国,但后来,犹大玛喀比领导革命,摆脱亚兰人的统治而自立,却倚靠罗马帝国的保护,从此种下祸根。至主前六十三年,罗马该撒潘培(Pompey )率领大军攻陷耶路撒冷城,且改犹太为行省,命安提帕底治理犹太全国。至主前三十七年,安提帕底(Antepater)之子希律(herod)为犹太分封的王,此后罗马皇帝常委派希律家族管理犹太。

  罗马城是罗马帝国京都。潘培(Pompey)侵陷耶路撒冷时,犹太人被掳到这里的颇多。由于他们勤俭善贾,所以颇受善待。保罗被囚于罗马时,有好些犹太人聚集到他那里听道(徒廿八17--30)。



三.罗马教会起源

  罗马教会是谁设立和怎样设立的?都很难考查。按徒二章十节,五旬节时,听彼得讲道而悔改的人当中,有从罗马来的客旅(那些人大概是侨居罗马的犹太人)。他们悔改信主之后,可能回到罗马,就把福音带回去。这些人自己既是犹太人,所以必然向同胞传福音。保罗在本书中引证不少的圣经,可见罗马教会里面犹太信徒不少。但当然外邦人信徒必占多数,因保罗在本书十六章的问安语中,提起许多人名都是希腊人或罗马人的名字,其中也有在别处信了主,后来迁居罗马的,如以拜尼土(罗十六5)和安多尼古与犹尼亚(罗十六7),他们比保罗还先信主。又按十六章的问安语,可见当时罗马教会最少有三个家庭或三处的聚会。保罗都算他们为罗马教会,即:(1)百基拉和亚居拉家里的教会(罗十六3),(2)亚逊其土等人(罗十六14),(3)非罗罗古等人(罗十六15)。此外按腓四章二十二节,保罗又提及「在该撒家里的人」,似乎暗示另有些在王宫里的信徒。按徒十八章二节,有百基拉、亚居拉是从罗马来的传道人,可见罗马教会热心向外传福音,有相当属灵的程度。罗马天主教徒以为罗马教会是彼得所设立,并认为彼得是第一位教皇,但这种主张没有可靠根据。反之,本书内容显示,在保罗写本书时,彼得很可能还没有在罗马。关于彼得当时是否在罗马,以下几点疑问很值得考虑。

  A.如果彼得当时在罗马,而且是罗马教会监督(或说教皇),那么保罗在本书里面怎能完全不提到他的名字?尤其是第十六章中保罗向许多人问安,有些人的名字,原是籍籍无名的,保罗尚且向他们问安,怎么竟然没向彼得问安?

   B.在保罗所写的十三封书信当中,完全没提到彼得在罗马的事,甚至后来保罗在罗马第二次下监所写的监狱书信----提摩太后书,也没有提到彼得在罗马的话。况且,若彼得在罗马教会任监督,似乎没有什么理由需要保罗在本书向信徒详细解说救恩要道的基本原理。

   C.使徒行传只记载彼得到意大利人哥尼流家中布道的事,却从来没提到彼得在罗马设立教会,反倒详细记载保罗到罗马之经过。如果彼得是头一任「教皇」,那么教会最早的历史书----使徒行传,竟然一字不提第一任教皇就职和立会的经过,是令人难以置信的。



四.著者----使徒保罗

  不但本书一章一节明说是保罗写的书信,按全书内容来说,不论是救恩的理论,辩证的法则与作者的属灵造诣,都很自然地使人相信,保罗是最合格的作者。

  虽然有人以为本书末章,作者向许多人问安,显见作者必定是到过罗马的人。但保罗这时还未到罗马,所以本书或本书末一、二章大概是别人写的。但这一点也不成问题,因为当时的罗马城是罗马帝国的京都,各地人民来往迁徙无常,如亚居拉、百基拉本来住在罗马,后来搬到哥林多(徒十八2),保罗写本书时,他们又搬回罗马(罗十六3),就是最好的例子。

  又如十六章五节的以拜尼土原是「亚细亚初熟的果子」,可见必定是在亚细亚信主,或原是亚细亚人,却迁居于罗马。所以保罗虽未到过罗马,却因有许多在别处信主而认识保罗的信徒,移居罗马,因而保罗在信末向他们问安(参十五13批注)。



五.著书时地

  从本书十五章十九、二十二至二十六节,可知当时保罗已经不只一次在亚细亚、马其顿、亚该亚等地工作,甚至他说:「如今在这里再没可传的地方」(罗十五23),因而很想向西去罗马传福音。但因他还要带马其顿和亚该亚信徒的捐款回耶路撒冷,供给圣徒与穷人,就在还没回到耶路撒冷前写了本书。按林后八至九章,保罗曾勉励哥林多教会信徒捐款帮助耶路撒冷圣徒,所讲的与罗十五章二十二至二十六节所讲的事互相吻合。所以本书是写在哥林多后书之后不久,大约是主后五十六年。而本书十六章保罗替那接待他的该犹向罗马信徒问安。可见本书写于该犹家,而该犹是哥林多人(林前一14),所以本书可能写在哥林多。

  注意:本书有不少观点与林前林后相似,特别是第十四章(见内文),也可以助证本书是写在林前林后相近的时候。



六.章 题

  第一章──外邦人的罪
  第二章──犹太人的罪
  第三章──普世人的罪
  第四章──亚伯拉罕称义
  第五章──亚当与基督
  第六章──罪奴与义奴
  第七章──善恶律之争
  第八章──圣灵与肉体
  第九章──窑匠与泥土
  第十章──信道与传道
  第十一章──橄榄与野橄榄
  第十二章──活祭与事奉
  第十三章──顺服与爱心
  第十四章──食物与信心
  第十五章──开荒的心志
  第十六章──举荐与问安



七.全书要题精释

  研究罗马书,先要对全书有完整的概念,并熟记全书的精义,笔者试从全书中选出四个重要题目,作为可以概括全书特色的精要解释。希望这样可以帮助读者,在还没有详细研究本书之前,先对全书的精义和特色有若干基本的认识。


  1.福音是为万人预备的

  犹太人有一种错误,以为神的救恩只是为他们预备的。使徒保罗在本书一再地更正这种错误观念,证明福音是为一切人预备的。

   A.按使徒的职分来说:神设立使徒的职分,他们的使命就是要「在万国中叫人为祂的名信服真道」(罗一5)。可见神要救万国的人,不只是犹太人。

   B.按福音的大能来说:「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罗一16)。福音按施行次序,虽有先后临到人的分别,却没有重此轻彼的分别。

   C.按神不偏待人的原则来说:若救恩只为犹太人预备,岂不是神偏待人吗?事实不是这样(罗二11),神将永生「报应」一切寻求不朽坏之福的人(罗二7),又将祂的愤怒「报应」一切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人(罗二8--9)。都按「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这原则(罗二9--10),并没有分别。

   D.按因信称义的恩典来说:

   a.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么?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罗三9)。「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罗三22)。

   b.神不只是犹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这样,神不但要救犹太人,也要救外邦人,是当然的道理----「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么?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么?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罗三29--30)。

   E.按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榜样来说,亚伯拉罕因信而得称义的见证,证明称义的福,不但给受割礼的人,也给一切没有受割礼的外邦人----「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么?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么?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罗四9,参罗四3,16,23--24)。

   F.按亚当与基督的比较来说:若「众人」因亚当一人的悖逆,就不分犹太人与外邦人,都成为罪人,那么「众人」因基督的义行,当然也不分犹太与外邦的,都有机会可以成为义人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五19,参罗五12--21批注)。

   G.按神的怜悯来说:神想要怜悯谁,就怜悯谁,有谁可以向神强嘴呢----「因祂对摩西说:我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恩待谁,就恩待谁」(罗九15,参罗九14--20批注)。

   H.按神救赎的旨意来说:神要使万国的人都可以得着祂的恩典,作祂的子民,这旨意早就借着旧约的先知们宣告了----「就像神在何西阿书上说:那本来不是我子民的,我要称为我的子民;本来不是蒙爱的,我要称为蒙爱的。从前在什么地方对他们说:你们不是我的子民,将来就在那里称他们为永生神的儿子」(罗九25--26)。「又有以赛亚放胆说:没有寻找我的,我叫他们遇见;没有访问我的,我向他们显现」(罗十20,参罗十18--19,十四11,十五9--12)。

  总而言之,「犹太人和希利尼人并没有分别」(罗十12),因为神是众人的主。祂愿意厚待一切求告祂的人。所以「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罗十13)。


  2.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我们是否要遵守律法才可以得救呢?如果不是,神为什么要赐下律法呢?使徒在本书中清楚地说明,律法的主要功用是叫人知罪,并把众人都圈在被定罪的情形之下,使人知道需要去寻求拯救,但律法本身却不能救人脱离罪。律法就像血压测量器,只能告诉人血压的高低,却不能增减人的血压。

   A.律法的基本要求:律法的基本要求是「行」----「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罗二13)。人如果常照着律法所记的一切事去行的,固然可以称义(加三12;罗十5),但事实上人不能常行一切的律法。所以犹太人虽然有律法,因为他们不能行,「律法」不但不是他们得救的根据,倒成了他们灭亡的根据----「凡在律法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罗二12)。

  注意罗二章十二至十六节不是讲论犹太人与外邦人怎样得救,乃是讲论他们怎样灭亡----根据什么灭亡(详参二12--16之批注)。

   B.律法与犹太人的关系:犹太人既然不能凭律法称义,证明一切人也都不能。「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罗三19)。注意,律法以下的人就是犹太人(参罗二12--14,17--18),神赐律法给犹太人的目的,不止是要塞住犹太人的口,使他们自知有罪,不能自夸,更是要「叫普世的人都伏在审判之下」(罗三19下)。这样,犹太人所以有神赐的律法,只不过是要作普世人的一个例子,一个典型,证明人不能守律法罢了。如果受过神律法之教导的犹太人,尚且不能因行律法称义,那么没有受过律法训练的人,更不能凭行律法称义了(罗三20)。因此,人必须在律法以外寻求救恩(罗三21,24),所以保罗说:「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三28)。

   C.律法显明罪:「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罗五13)。所谓「不算罪」,不是在神面前没有罪,而是在人方面不算罪,因为「罪」没有受到律法指控,人就不觉得是罪。没有律法说「不可贪心」的时候,贪心已经是罪了,人也已经犯了贪心的罪了,但在人方面却没有可以定贪心为罪的根据,所以说「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七7)。

  律法不但显明人的罪,还显明人对罪的无能。律法说「不可贪心」的结果,不但使我发现我有贪心的罪,还发现我无力胜过贪心的罪。我越多想起「不可贪心」这句话,越多发现我在许多方面都曾一再地贪心;似乎是律法「引诱」我去贪心,其实是律法显明我的贪心,我虽然立志不贪心,却还是贪心了。所以律法不但显明我有罪,还显明我里面有犯罪的「律」,所以「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罗七15--21)。律法不但使我知罪,而且使我知道我对于罪无能为力。

   D.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律法使人认识自己已到了绝望的境地,需要投靠基督,这是律法最重要的「使命」。所以保罗说:「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罗十4)。律法最终的目标是叫人信基督而称义,不是行律法而称义。律法像一幅迷阵图,虽然有许多入口,似乎有许多路可通,但它的最终目的是教导人明白,只有一条通路,那就是基督。犹太人的错误是误解了律法的功用,把本来是引导人去投靠救主的律法,当作可以靠着得救的路。结果,他们虽然追求律法的义,却在救恩上成了「绊跌」的人(罗九32--33),虽然对神有热心,却「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神的义了」(罗十3)。

   E.律法与基督徒: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六14)。这绝不是说基督徒可以随便犯罪,因为罗六章十四节上句说「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在恩典下的基督徒,比在律法下的人对罪有更高的原则。律法下的原则是刑罚与惧怕,是从外表禁制人犯罪;恩典下的原则是爱与自由,从内心甘愿受圣灵的引导(加五18)。在律法下的人不作恶是因为怕刑罚怕灭亡;在恩典下的人要行善是因为爱与感恩,出于甘心乐意。「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十三8--10)。律法只能用刑罚阻止人侵害别人。恩典下的「爱」却包括了消极方面「不加害于人」和积极方面「给」人(帖前二8),所以说爱完全了律法,因为它完成了律法所不能完成的部份。

  总之,律法下的惧怕和刑罚,不再是促使基督徒不犯罪的原因,恩典下基督里的爱与自由,才是促使基督徒行善的动机。


  3.以色列人

  关于以色列人的地位也是本书的重要论题,上文已经提到,使徒保罗在本书中竭力证明救恩是为一切人预备的,犹太人与外邦人,并没有分别。以色列人向来以他们是神的选民为夸口,虽然以色列人的问题与救恩没有直接关系,但救恩既出于犹太人(约四22);以色列人既然向来都自以为在神的事上比别人优越;当时不信主的犹太人,对于那些未受割礼的外邦人,竟然可以因信基督作神的百姓,认为简直是大逆不道;而这种优越的观念对于信主的犹太基督徒,也有影响。所以,神究竟为什么要拣选犹太人?犹太人在神的救赎计划中,究竟有没有比别人优越的权利?神所赐给他们祖先特有的应许,是否因基督的来临就都消失了呢......这些问题若没有完满的解答,就很难应付犹太人对福音工作的反对,甚至教会内部也难以同心合一(加二11--14),彼得在安提阿受保罗责备的事,就是受这种观念影响的好例子。所以,以色列人的问题,在本书中也占了相当的篇幅。使徒保罗对以色列人的地位,有非常特出的讲解。

   A.谁才是真以色列人:「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罗二28--29)(原文没有「真」字,但对解释没有妨碍)。

  犹太人从来没有想到他们肉身受的割礼,竟然不算得是割礼。他们凭肉身作犹太人竟然不算是犹太人。使徒却指明:里面作犹太人的才算是真犹太人,从心灵受割礼的才是真割礼。在本书第四章中,保罗引证亚伯拉罕受割礼的事,作为他对真犹太人和真割礼所下的定义的根据。

  犹太人既自夸为受过割礼的人,又因他们的祖宗亚伯拉罕跟神立过约,而自视为高人一等的神的选民。使徒就针对这两点,证明肉身的割礼没有可夸的,肉身作亚伯拉罕子孙的,不一定就是亚伯拉罕的真子孙,因为亚伯拉罕不是因「割礼」而得神喜悦,才被称为义。乃是「因信」得神喜悦而被称为义(参罗四1--5)。事实上,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时候,大约是八十五岁,而受割礼却是迟了大约十四年以后九十九岁的事(参创十五6,十六16,十七章全)。割礼只不过是他和神立约的记号,好证明他不是只作受割礼之犹太人的父,也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外邦信徒的父----「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罗四11--12)。十一节是指明亚伯拉罕是一切外邦信徒的「父」,十二节却指明犹太人,若没有像亚伯拉罕那样称义的信心,亚伯拉罕还不是他们的父呢!换句话说:要照着亚伯拉罕称义之信的踪迹去行的,才是亚伯拉罕真正的子孙,受了心灵的割礼,才是真正受割礼(罗二29,西二11)。

  不但从亚伯拉罕先称义后受割礼这件事,可以看出谁才是神的真儿女,就是从亚伯拉罕所生的两个儿子的事上,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因为从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就都作他的儿女,惟独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这就是说肉身所生的儿女,不是神的儿女,惟独那应许的儿女才算是后裔」(罗九6--8)。

  这些经文都很清楚的指明,犹太人不能单凭肉身是以色列人,就自认为是神的选民。他们必须像外邦人那样,有称义的信心才是神的选民,这都是本书非常特出的信息。

   B.以色列人与神的拣选(九--十一章):如果必须有信心才是真以色列人,那么旧约里面神所赐给以色列人的应许岂不是徒然了吗?神拣选以色列人岂不是多余了吗?不,神的应许对有信心的真以色列人并没有落空,神拣选以色列人也绝不是多余的事。

   a.按神拣选的绝对权柄来说,祂要拣选以色列人,并非根据他们的行为比别人好,而是根据祂自己的恩典和绝对的权柄(罗九11--15)。既然不按行为,只按神恩典,所以神的应许对有信心的以色列人正是适合。

   b.按人的悖逆来说,以色列人的不信,正如一切不信的人一样,使他们成为「可怒预备遭毁灭的器皿」(罗九22)。神向他们多施恩慈,「多多忍耐宽容」,证明他们确是该遭毁灭,这样,神所赐给他们的律法和应许对不信的以色列人也不多余,因为这些更证明了那些人是该灭亡的。又有什么不可以呢?

   c.按神拣选以色列人的旨意来说,以色列人(按整个民族来说)拒绝救恩,救恩便临到外邦,这不是神故意叫他们「跌倒」(罗十一11),而是借着他们的拒绝,救恩就自然转向外邦。(以色列人若接受救恩,然后传于外邦,就行在神最美的旨意中,参罗十一12)。他们失去机会的经历,可以作为外邦人的鉴戒。

  其实外邦人也不比以色列人强(按全体来说)。他们若一再轻忽神所赐的救恩,也会像以色列人那样失去机会(参罗十一16--24),事实上,外邦人显然也像从前的犹太人那样,越来越轻忽救恩。所以,救恩临到外邦这个阶段也会过去。「等到外邦人的数目添满」,以色列家会重新有得救的机会(参罗十一25--27)。

  最后,使徒对神为什么这样先怜恤(或说拣选)以色列人,后怜恤外邦人,作了一个结论,就是:「因为神将众人都圈在不顺服之中,特意要怜恤众人」(罗十一32)。这是神按祂丰富的智能所显的作为,是渺小的人所无法测度论断的。

  4.完全的救法

  神完全的救法,是本书最主要的信息。这完全救法的重要原理和应用,可以简要地分作三方面来说:

   A.罪人得救方面:「福音本是神的大能」,正合罪人的需要,而这大能的救恩,是按照「本乎信……属乎恩」(罗四16)这原则赐给人的。从一至五章都是讲解这方面的原理。

  使徒反复地证明,全人类不论有律法的犹太人,跟没有律法的外邦人,都犯了罪(罗三23),而且都不能凭自己的善行得救(罗三20),所以必须在人的善义以外,靠基督的恩典称义(罗三24--26)。

  使徒又解释了恩典的定义。既然人得救是凭恩典,那么什么才是神对「恩典」所下的解释呢----「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罗四4--5)。且「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罗十一6)。所以,所谓凭恩典得救,就是不能把人的行为和工作也算在得救的条件之内的意思。

  使徒也指出「信」是领受救恩必须的条件。无论是使徒所得的启示,或是先知的预言,从来都是把「信」当作罪人得救的必然条件----「我不以福音为耻。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罗一16--17;参罗三21--24,四2--5,11--13,16,22--24,五1--2)。

   B.信徒得胜方面:罪人可以凭恩典借着信得救,这虽然是神的救法的特色,却不是神完全救法的全部,倘若忽略了得胜罪恶方面的救恩,还是没有完全领略救恩的完美。本乎信属乎恩,不只是得赦罪之恩的原则,也是经历胜过罪的权势,脱离肉体的败坏之救恩的原则。由六至八章使徒的信息都是偏重在这方面的。可以简要地分作:

   a.与基督同死同复活是胜罪要诀(罗六1--11):基督的死既包括了我们,不但包括罪所当受的刑罚,还包括我们的旧人、肉体与自我(罗六6,加五24,二20)。所以我们应当藉信向罪看自己是死的(罗六11),向神却看自己是活的,把肢体献给义,作义的奴仆(罗六18--19)。

   b.顺从新生命的律:罪是一种「律」,有一种恒常不变的坏倾向,不是人的意志所能克服的(罗七14--23)。要胜过罪的律,惟有靠另外一种倾向于善的律,就是新生命的律(罗七22,25)。信徒既然已经有了生命,所以胜过罪恶的主要关键就在于是否顺从新生命的律(罗八1--2)。

   c.随从圣灵:学习怎样随从圣灵的指引,倚靠圣灵的帮助(罗八5--6,13--14,26),是信徒支取得胜能力最丰富的源头,而且是信徒表彰基督荣美生命的积极表现。

   C.实际生活方面:所谓实际生活,就是跟人发生关系那一方面的生活,本书十二章以后,都是偏重这方面的信息。基督的救赎恢复了人与神的正常关系,其结果必然影响一个人的人生观,也就改变了他做人的态度,改变他与人之间的关系。使徒在开始讲到生活方面之信息时,先讲完全奉献(罗十二1--2)。把自己完全献给神,这是蒙恩者对施恩之主所表现的最高感恩。信徒既然因基督的救赎而白白称义(罗三24),所以理当甘心乐意地把自己的一生无条件地奉献给神,任凭祂安排使用。这就是救赎的恩典怎样影响信徒的人生观,使他们在一切生活工作,行事为人方面,都存感恩的心为主而活;也就是把救恩应用在实际生活上的基本原理。根据这样的原则,使徒指导信徒怎样跟别的肢体互相搭配事奉主(罗十二3--21),怎样在社会作奉公守法的好百姓(罗十三章),怎样在一些无碍于基本要道的次要问题上,尊重别人的见解,又守住自己的信心(罗十四章),怎样本着基督的爱心,「担代」那些接近我们之人的「软弱」,又关心远处之人的需要(罗十五至十六章)。



八.全书分析

第一段 引言(一1--17)

 壹 自称与祝祷(一1--7)

  一.自称(一1)
    1.耶稣基督的仆人(一1)
    2.奉召为使徒(一1)
    3.特派传神的福音(一1)

  二.保罗所传的福音(一2--6)
    1.福音的根据(一2)
    2.福音的内容(一3--4)
    3.福音的功效(一5--6)

  三.受书(一7)

  四.祝祷(一7)

 贰 保罗的祷告(一8--13)

  一.祷告中的感谢(一8)

  二.祷告的忠心(一9)

  三.祷告的愿望(一10--13)
    1.愿到罗马(一10)
    2.切切的想见罗马信徒(一11)
    3.「要把些属灵的恩赐分给你们」(一11)
    4.想与罗马信徒有交通(一12)
    5.要在他们中间得些果子(一13上)
    6.解明他还没有到罗马的理由(一13下)

   保罗与福音(一14--17)

  一.自以为欠债(一14)
  二.愿意尽力而传(一15)
  三.不以福音为耻(一16--17)
  四.相信福音是神的大能(一16)
  五.福音只救相信的人(一16)
  六.福音是为一切人预备的(一16)
  七.福音显明神的义(一17)


第二段 罪恶(一18--三20)

 壹 外邦人的罪(一18--32)

  一.不虔不义(一18)

  二.否认真神(一19--20)
    1.人的心灵有认识神的本能(一19)
    2.万物的受造证明神的存在(一20)

  三.敬拜假神(一21--23)
    1.没有把应得的荣耀归给神(一21)
    2.将荣耀归偶像(一23)
  四.偶像与污秽(一24--25)

  五.逆性的情欲(一26--27)

  六.各等罪恶(一28--32)

  贰 神的审判(二1--16)

  一.真理的审判(二1--5)
    1.论断人的必定自己的罪(二1)
    2.论断人的必受真理的判断(二2)
    3.论断人不能掩饰失败(二3)
    4.论断人就是藐视神的恩慈(二4)
    5.论断人是硬心的一种表现(二5)

  二.善恶的审判(二6--11)

  三.有律法与没有律法的审判(二12--16)

   犹太人的罪(二17--29)

  一.犹太人的夸口(二17--20)
    1.与神之关系方面的夸口(二17--18)
    2.在人面前的夸口(二19--20)

  二.犹太人的罪是明知故犯的(二21--24)

  三.犹太人与割礼(二25--29)
    1.若行割礼而犯律法有什么用处?(二25)
    2.若未受割礼而遵守律法岂不等于受了割礼?(二26)
    3.若未受割礼的人守了全律法,岂不是要审判受割礼的人么?(二27)
    4.真割礼的意义(二28--29)

 肆 普世人的罪(三1--20)

  一.关乎犹太人不认罪的辩论(三1--8)
    1.犹太人有什么长处?(三1--2)
    2.人的不信能废掉神的信么?(三3--4)
    3.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三5--8)

  二.关乎普世人都已犯罪的判断(三9--20)
    1.圣经的判定(三9--18)
    2.使徒的结论(三19--20)


第三段 称义(三21--五21)

 壹 因信称义的真理之解释(三21--31)

  一.称义之道有律法与先知为证(三21)

  二.称义之道怎样分给人?(三22--24)
    1.没有分别地给人(三22--23)
    2.白白地给人(三24)

  三.称义之道有什么根据?(三25--26)
    1.根据基督的挽回祭(三25)
    2.根据神的宽容(三25)
    3.根据神喜欢人认识祂的义(三26)

  四.称义之道使人无可夸口(三27)

  五.结论(三28--31)
    1.使徒保罗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三28)
    2.称义之恩本来就不是只给犹太人的(三 29--30)
    3.称义之道更坚固了律法(三31)

 贰 因信称义的例解(四1--25)

  一.亚伯拉罕的称义(四1--5)
    1.亚伯拉罕凭肉体并没有得什么(四1)
    2.亚伯拉罕称义是因信不是因行为(四2--3)
    3.凭恩典称义的意义(四4--5)

  二.大卫的见证(四6--9上)

    1.怎能得福----「行为以外」(四6--8)
    2.得什么福----赦罪之福(四7--8)
    3.什么人得福----蒙神算为义的人(四9上)

  三.亚伯拉罕称义与外邦人称义的关系(四9下--16)
    1.按亚伯拉罕称义的时候而论(四9下--10)
    2.按亚伯拉罕受割礼的功用而论(四11--12)
    3.按亚伯拉罕承受迦南的应许而论(四13--16)

  四.亚伯拉罕的信心(四17--25)
    1.亚伯拉罕所信的(四17)
    2.亚伯拉罕信心的坚定(四18)
    3.亚伯拉罕信心的秘诀(四19--22)
    4.亚伯拉罕称义的经历是我们的榜样(四23--25)

 叁 因信称义的福乐(五1--11)

  一.在恩典中的喜乐(五1--2)
    1.因信与神和好(五1)
    2.因信进入现在的恩典中(五2)
    3.因信盼望神的荣耀(五2)

  二.在患难中的喜乐(五3--5)

  三.认识神的爱的喜乐(五5下--8)

  四.以神为乐的喜乐(五9--11)

 肆 亚当与基督的比较(五12--21)

  一.亚当犯罪的影响(五12--14)

  二.亚当预表基督而比不上基督(五15--19)
    1.亚当如何预表基督
    2.亚当怎样比不上基督

  三.在亚当里怎样不如在基督里(五15--19)
    1.过犯不如恩赐(五15)
    2.定罪不如称义(五16)
    3.死作王不如生命作王(五17--18)
    4.悖逆不如顺从(五19)

  四.总结(五20--21)


第四段 成圣(六至八章)

 壹 受浸与同钉的意义(六1--14)

  一.受浸(六1--5)
    1.归入耶稣的死(六3)
    2.表明与主一同埋葬(六4)
    3.表明与主同复活(六4下)
    4.表明与主联合(六5)

  二.同钉与同活(六6--11)

  三.奉献自己(六12--14)
    1.不让罪作主(六12)
    2.要献上自己将肢体作义的器具(六13)
    3.小结(六14)

 贰 罪奴与义奴(六15--18)

  一.两种奴仆的定义(六15--18)

  二.劝告(六19)

  三.罪奴与义奴的结局(六20--23)

  叁 律法与信徒的关系(七1--6)
  一.女人与丈夫的例解(七1)
  二.女人与丈夫的比喻(七2--3)
  三.两种果子(七4--5)
  四.新样的事奉(七6)

 肆 律法对罪的功用(七7--13─)
  一.律法是使人知罪(七7)
  二.罪因律法更显得活跃(七8--9)
  三.罪藉律法「引诱」我(七10--11─)
  四.律法是圣洁良善的(七12)
  五.律法显明罪是恶极了(七13)

 伍 两个律的交战(七14--25)
  一.我是已经卖给罪了(七14--17)
  二.肉体之中没有良善(七18--20)
  三.善恶律的争战(七21--23)
  四.叹息与胜利(七24--25)

 陆 在基督与圣灵里(八1--13)
  一.在基督里不被定罪(八1)
  二.在基督里脱离罪和死的律(八2)
  三.在基督里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八3--4)
  四.在基督里体贴圣灵(八5--8)
    1.怎样随从圣灵(八5)
    2.随从圣灵的结果(八6)
    3.体贴圣灵与体贴肉体的基本分别(八7--8)
  五.属乎圣灵,不属肉体(八9)
  六.基督与圣灵的内住(八10--11)
  七.靠着圣灵治死身体恶行(八12--13)

 柒 神儿女的福分(八14--39)
  一.神儿女的权利(八14--17)
    1.圣灵的引导(八14)
    2.神儿子的心灵(八15--16)
    3.与基督同为后嗣(八17)

  二.神儿女的盼望(八18--25─)
    1.现在的苦楚与将来的荣耀(八18)
    2.受造物的等候(八19--22)
    3.儿子的名分(八23)
    4.盼望的意义(八24--25)

  三.神旨意在祂儿女身上的成就(八26--30)
    1.藉圣灵的帮助与代祷(八26--27)
    2.藉万事互相效力(八28)
    3.按神自己的预知而预定(八29--30)

  四.神儿女地位的稳固(八31--39)
    1.神若帮助我们谁能抵挡我们?(八31)
    2.神岂不把万物与基督同赐给我们?(八32)
    3.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八33)
    4.谁能定他们的罪呢?(八34)
    5.谁能使我们与基督的爱隔绝?(八35--36)
    6.小结----得胜的秘诀(八37--39)


第五段 选民(九至十一章)

 壹 保罗为同胞伤痛(九1--5)

  一.保罗的伤痛(九1--3)
    1.他的真心话(九1)
    2.他深切的爱(九2--3)

  二.以色列人的特权(九4--5)

  贰 神拣选的原则(九6--13)

  一.凭神应许不靠肉体的善义(九6--9)

  二.凭神的拣选不凭人的行为(九10--13)

  叁 神绝对的权柄(九14--29)

  一.两个问题(九14--21)
    1.难道神有什么不公平么?(九14--18)
    2.神为什么还指责人呢?(九19--21)

  二.两种器皿(九22--24)

  三.两位先知的预言(九25--29)
    1.先知何西阿的话(九25--26)
    2.先知以赛亚的话(九27--29)

 肆 犹太人的错误(九30--十13)

  一.凭行为求律法的义而不凭信心求神的义(九30--33)
  二.犹太人不明白基督是律法的总结(十1--5)
  三.犹太人不明白「信心的义」(十6--13)
    1.信心的义是很容易得着的(十6--8)
    2.信心的义需口里承认心里相信(十9--10)
    3.信心的义是给一切信的人的(十11-13)

 伍 犹太人的悖逆(十14--21)
  一.犹太人的不信是因没有奉差遣的人吗?(十14--15)
  二.犹太人的不信是因没有听见福音吗?(十16--18)
  三.犹太人的悖逆有先知预言为证(十19--21)

 陆 犹太人的余数(十一1--10)
  一.保罗自己的见证(十一1--2上)
  二.以利亚时代的蒙恩者(十一2下--4)
  三.如今的蒙恩者(十一5--6)
  四.其余顽梗不化的人(十一7--10)

 柒 神旨的奇妙成全(十一11--36)
  一.犹太人被丢弃是外邦人的机会(十一11--12)

  二.劝戒外邦信徒当以犹太人为鉴戒(十一13--24)
    1.表白的话(十一13--14)
    2.劝戒外邦信徒不可骄傲(十一15)
    3.新面的比喻(十一16上) 
    4.橄榄与野橄榄的比喻(十一16下)

  三.以色列家得救的奥秘(十一25--32)
    1.这奥秘旨意成就的时间(十一25--26上)
    2.这奥秘旨意成全的圣经根据(十一26下--27)
    3.这奥秘旨意成就的奇妙(十一28--29)
    4.神施怜恤的步骤(十一30--32)

  四.使徒的称颂(十一33--36)


第六段 劝勉(十二章至十五章)

 壹 灵命生活的四方面(十二章)

  一.对神----完全奉献(十二1--2)
    1.为什么要完全奉献?(十二1)
    2.怎样奉献?(十二1)
    3.奉献的结果(十二2下)

  二.对己(十二3--4)

  三.对肢体(十二5--13)
    1.职责的专一(十二5--8)
    2.灵德的操练(十二9--13)

  四.对众人(十二14--21)
    1.只要祝福(十二14)
    2.同情苦乐(十二15)
    3.同心谦卑(十二16)
    4.小心行善(十二17)
    5.追求和睦(十二18--19)
    6.爱敌胜恶(十二20--21)

  贰 顺服与爱心(十三1--14)

  一.顺服掌权者(十三1--7)
    1.因权柄出于神(十三1--2)
    2.因掌权者是赏善罚恶的(十三3--4)
    3.应按良心顺服掌权者(十三5)
    4.应按理纳粮付税(十三6--7)

  二.爱与律法的关系(十三8--13)
    1.如何实行爱心(十三8)
    2.爱如何完全了律法(十三9--10)

  三.劝戒信徒儆醒等候主来(十三11--14)
    1.为什么等候主(十三11--12上)
    2.要怎样预备主来(十三12下--14)

 叁 食物与信心(十四1--23)

  一.不要因食物论断弟兄(十四1--13上)
    1.两等人对食物的两种态度(十四1--3)
    2.为什么不要因食物论断人?(十四3下--4)
    3.以守日为例论食物问题(十四5--6)
    4.为主而活的人生观(十四7--8)
    5.因我们都要站在基督台前(十四10--12)

  二.不要因食物绊跌人(十四13--23)
    1.要定意不叫人绊倒(十四13)
    2.保罗所「确知深信」的(十四14--16)
    3.神的国所注重的是属灵品德(十四17--19)
    4.凡叫人跌倒的事一概不作(十四20--21)
    5.凡不出于信心的就是罪(十四22--23)

 肆 互相担代效法基督(十五1--13)

  一.基督的榜样(十五1--3)
  二.圣经的教训(十五4)
  三.使徒的愿望(十五5--7)
    1.愿神叫他们同心(十五5)
    2.愿他们效法基督耶稣(十五5)
    3.愿他们一心一口荣耀父神(十五6)
    4.愿他们彼此接纳(十五7)
  四.同一的救主----基督是犹太人和外邦人的主(十五8--12)
  五.祝祷的话(十五13)

 伍 保罗心志的表白(十五14--33)

  一.开荒布道的心志(十五14--21)
    1.对罗马信徒的信心(十五14--15)
    2.作外邦使徒的见证(十五16--19)
    3.如何立志作开荒工作(十五20--21)

  二.想到罗马的心愿(十五22--29)
    1.过去的想望(十五22--24)
    2.现在的行程(十五25--29)

  三.请求代祷(十五30--33)
    1.如何请求(十五30)
    2.为什么事请求(十五30--32)
    3.祝祷的话(十五33)


第七段 问安(十六章全)

 壹 举荐非比(十六1--2)

 贰 问安(十六3--16)
  一.百基拉和亚居拉(十六3--5上)
  二.以拜尼土等人(十六5--12)
  三.鲁孚和他母亲(十六13)
  四.亚逊其土等人(十六14--15)
  五.小结(十六16)
  最后劝戒(十六17--20)

 肆 代笔问安(十六21--24)

 伍 结语----祝祷的话(十六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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